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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江南起诉苹果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终审获赔23万

2019/1/23 18:01:02 来源:IT之家 作者:远洋 责编:远洋

IT之家1月23日消息 2015年作家江南(真名杨治)发现,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iPhone、iPad、touch等苹果公司旗下产品时,只需进入苹果应用商店AppStore,下载一款名叫“江南方想梦入作品全集”的手机应用,便可直接阅读《九州缥缈录》系列作品,或者通过苹果公司的iTunes软件将《九州缥缈录》系列作品下载到终端电脑,然后连接到iPhone等产品上阅读。

于是江南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江南认为,被告苹果公司未经本人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对原告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被告系提供网络服务,被告对于苹果商店中存在的侵权应用程序具有主观过错,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疏于对涉案应用程序作审核管理。诉求有二:一是苹果公司删除相关应用;二是赔偿经济损失122.4万元及合理律师费用3.2万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苹果应用商店删除了涉案应用程序,江南也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关于赔偿,被告苹果公司辩称:首先是侵权主体的认定。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实际运营者是艾通思公司。苹果公司并不实际运营,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次,涉案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商独自完成,被告不存在开发、上传、发布、移除行为,也没有提供过任何帮助,被告不应为第三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不存在明知应知的主观过错。再次,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过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应以被告的获利来计算,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程序,被告没有获利。原告拟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属于恶意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最终判定苹果公司应赔偿杨治(作家江南)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但苹果公司并不认可,遂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表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适用避风港规则。然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程序应用商店的实际运营者,根据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强大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并不适合避风港原则,驳回了苹果公司的上诉请求。

据《经济日报》报道,这意味着苹果公司彻底败诉,侵权行为成立,2018年底,作家江南终于收到了来自苹果公司的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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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苹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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