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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没告诉消费者仅双11当天能抽大奖,被判赔2800元

2019/3/14 23:09:19 来源:IT之家 作者:远洋 责编:远洋

IT之家3月14日消息 据澎湃新闻报道,由于天猫某网店没有详细告知用户抽奖细则,消费者王先生将该网店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该网店赔偿王先生2800元。

报道称,据法院介绍,2017年10月21日0时,王先生在天猫某网店订购了一台价值2789元的洗衣机。该网店网页宣传显示,消费者在该日凌晨0-2点支付定金,可参与“双11”抽奖,最高可得iPhone7手机一部。王先生按时支付了定金,并按照规定,在11月11日上午支付了尾款。但11月11日当天,王先生始终无法点击相关网页的抽奖转盘。

王先生与开设该网店的网络科技公司多次沟通后,双方协商无果下,王先生将该网络科技公司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诉请该网络科技公司赔偿自己1500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王先生确实在其网店购买了洗衣机一台,公司也确实同时推出了原告所述的抽奖活动。但是iPhone7手机是大奖,只提供一台,尚有其他诸如返现等价值、数量不等的小奖,每个符合规定的购买客户均可以参加抽奖。抽奖可以在11月11日之前,但大奖只能从参加11月11日当天抽奖的人员中产生。王先生已经在11月11日之前参加了抽奖,中奖金额为55元,该钱款也已经发放到原告王先生账户,故原告在11月11日当天无法再次进行抽奖。因此,被告网络科技公司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欺诈,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上海宝山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提供的抽奖机会属于无偿,但商家以此为促销手段,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应当属于消费内容。根据查明事实,每个消费者抽奖机会仅有一次,而iPhone7手机一部仅限于11月11日参加抽奖才有可能抽中,即若要抽中iPhone7手机,消费者必须在11月11日进行抽奖,提前抽奖必然丧失抽中该奖项机会。

被告作为抽奖提供方对此规则显然明晰,但未能在活动宣传中明示或者明确告知消费者,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前消费了其仅有的一次抽奖机会,从而使其丧失抽中该奖项的可能性。被告此种不诚信的做法,亦属于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鉴于原告王先生的当庭陈述,是否有抽取大奖的安排并不影响其购买涉案洗衣机,且抽奖行为系依附于购买洗衣机的主合同内容项下的,因此,被告在抽奖环节中的不诚信做法,不影响本案主合同的履行,赔偿的金额应囿于大奖价值范围之内。且由于抽奖行为确实存在或然性,故相关赔偿并不能参照该手机价值进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宝山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网络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王先生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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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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