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之家 8 月 4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 8 月 3 日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首次披露了两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
2024 年 9 月,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与东方甄选关联公司东方优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新增开庭公告,原告为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
综合IT之家此前报道,事件的起因是东方甄选的主播“天权”在直播过程中发表了“江小白不是粮食酒(白酒)”相关言论,引起了江小白方面的强烈不满。

在涉事主播发布道歉函后,江小白酒业 2024 年 8 月 9 日在回应声明中称,该道歉函存在掩盖事实意图,道歉态度不诚恳,将进一步通过投诉和法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2024 年 8 月 28 日,江小白官方发布关于对产品质疑的回应:
江小白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取得了纯粮固态认证证书,白酒产品线共 48 款产品全部取得认证;
在取得认证之前,江小白也一直采用本味酿造法和更早的单纯酿造法进行生产,完全符合纯粮固态标准;
并且,小白也在持续改进工艺与产品,全新的粮食酒产品也在持续开发中,未来也将推出品鉴活动,欢迎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文章称,某优选(北京)公司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其主播对重庆某酒业公司旗下某白酒产品发表片面对比、不当关联的评论。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上述言论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商业信誉,遂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定直播带货行为属经营行为,主播虽然可以进行正当的商业评论,但应对同类产品的评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本案厘清了直播带货中正当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的边界,明确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有助于规范直播带货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
此外,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最终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30 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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