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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520 红包”分手能不能要回引热议,律师:大概率要不回来

2020/5/24 11:32:10 来源:IT之家 作者:骑士 责编:骑士

IT之家5月24日消息 每一年的5月20日微信可发“520”红包,这天虽然已经过了,但当天发的红包究竟算是“赠与”还是“借款”、假如未来分手能不能要回来等话题在网络上持续热议。

网传有“律师妙招”,称发“520红包”还可以“钻空子”,比如说:发红包时,不要发520元、1314元等看起来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改为发100元、1000元等普通金额的红包,备注上“这是你要的钱”,分手时就可能被认定为借款,把钱给要回来;而与之相对,收红包时则如果回复“谢谢亲爱的,节日红包好喜欢”,即可锁定红包赠与性质。真的是这样吗?

为此,上海辟谣平台就此咨询了律师并发文说明,结论是,很遗憾,大部分情况下,无论发特殊含义的红包或普通金额的红包,备注怎么写,钱都是要不回来的。

首先,发红包的形式是不限的,可以是微信红包(上限200元)、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无论是发普通金额的红包还是转账520元、1314元抑或是发多个红包凑够520元、1314元,在法官眼里都算发红包。网传普通金额的红包和具有特殊含义的红包,其实根本没有区别。

其次,法官不会只看一两句话就下结论。《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感情结束后,不能要求返还。如果在转账留言、红包描述,或款项支付前后的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感情结束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IT之家了解到,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另一方未表示借钱的情况下,主动以转账、发红包等方式给予其金钱的,不构成借款,只能认定为赠与。这属于情侣间基于示爱作出的赠与行为而非民间借贷。

主张红包是借款需举证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发红包一方来法院主张红包是借款要求对方返还,需要提供包括红包/转账记录、完整聊天记录、借条、借款事由、偿还利息、偿还期限等具体约定信息。如果发红包一方能清晰地提供证据且逻辑清晰,就能以借贷关系主张。

特别提醒一下,微信聊天记录可以成为呈堂证供。5月1日起,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施行,规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电子数据都是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收入、社会地位等情况。如果双方经济地位悬殊,且红包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合理开销,即使不使用所谓“律师妙招”,也有可能被法官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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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红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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